1.《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的必要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家长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地总收入或同行平均收入计算。参考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抚养期间,通常一直到孩子成年或者孩子能够独立生活的时候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该法仅规定定期给付抚养费,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所以,离婚时,其民事判决应明确写入。

2.抚养费的变化""关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由于,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去年或前半年的统计数据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设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儿童日常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如对方确实有支付困难,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来降低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减少和免除,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谨慎地决定是否减免。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如果障碍不存在,其给付义务就会自动恢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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