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对象,即廉洁制度,即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对象的复杂性和刑法内涵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对象的复杂性。该法确立本罪的目的在于使司法机关容易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从而使得贪官难以逃避裁判。这也就是,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腐败和贿赂难以证实的情况下,将证明责任部分转移而设定本罪。所以,首先,从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上看,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首要客体。第二,既然该犯罪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则该犯罪必然侵害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该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开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较大,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第一,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所谓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等,其名义上属于他人的财产,其实质是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本章所述之支出,系指行为人已对外支付之款物。法定收入,是指依法应当属于行为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遗产、接受馈赠、捐赠等。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第二,行为人无法说明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或开支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异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肇事者无法说明其来源合法,包括肇事者尽管"说明",但司法部门核查无法证实其陈述的合法来源的情况。有差额的部分,应视为“非法所得”。这种犯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巨额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要件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罪的主体。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人员,委派在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中担任公职的机构中的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机构。主客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财物,案发后故意拒绝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或故意捏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我们发现,大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实际上与贪污、贿赂等犯罪有关。在对一国工作人员的收入进行调整后,发现所有财产或支出的财产,与他们本人和家人取得的合法收入差距过大,同时,该国工作人员无法说明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则可以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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