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后,子女随谁生活,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那么,离婚怎样判孩子呢?法庭将根据几个案例来综合判断。

(一)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判给女方。哺乳期间,两岁以下的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发育和成长,通常应该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况时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子女不应与之共处;

2.母亲具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抚养权义务(涉及对子女的遗弃.虐待),而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3.出于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受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母亲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子女不能随母生活;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2岁的子女随父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㈡两岁以上的儿童,将优先考虑条件更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父母、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住,主要考虑如下: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责任.及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对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变化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双方长期在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指另一方的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等;

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存在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其他情况,不能和孩子同住在一起;5.一方离婚后再婚有困难时,可作为优先事项予以考虑;6.孩子独自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而(外)祖父母要求并能够帮助照料(外)孙辈;5-6岁并非法定优先抚养孩子的情形。

(三)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父随母生活而发生争议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而这一协议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参与达成。笔者想先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在我国法律上,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代理费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也就是说,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最终还是要根据实际的付出和一些其它情况来判断你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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