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哺乳期间的子女应由母亲抚养。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生活的。在下列情况下,母亲也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如果父母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则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3.子女确不能随母亲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二)哺乳后儿童应由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决定。如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长期居住在家中,改变居住环境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随时随地都能让孩子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三)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10岁的未成年人,且父母双方对女性随从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给予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