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违法乱纪或非法领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收集情况,确定以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婚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收取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明。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两倍计算。
3.不满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
4.符合合法领养子女的条件,但未办理领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领养证明,拒绝领养的,按上年度总收入二倍计。
5.如果收养儿童不符合收养儿童的法定条件,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综合考虑,计生部门立案调查后,决定征收补偿标准,将送达征收通知书。如当事方不办理社会抚养费,无故拖延,没有支付,计生部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缴纳困难的情形,可以分阶段征收,也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第1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