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残疾职工在医疗结束后应携带有关信息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残疾等级评定;
2.鉴定人员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书,例如:病历.出院证明书.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和《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批准表》,并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评估处对鉴定人携带的材料进行鉴定,并缴纳200元鉴定费。如果材料不全,由本人办出经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处每星期四定期举行评估会议,作出评分或得出结论,并公布结果。
5.自鉴定材料接收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的劳动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和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