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离婚后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的父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访具有交际的意义,具有人情味。离异之后,父亲或母亲不和孩子一起生活,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去探望孩子,孩子希望与不同居所的父母沟通。在探视权的行使下,子女与探访的父亲或母亲可以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得到正常单亲养育下所缺失的关爱,从而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前去探望的一方增加与不直接抚养子女之间的情感,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怀,更具主动性.自觉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探视权不仅仅是家长的权利,更是孩子的权利。实际上,探视权就是一种探望权。
1.探视,即不与其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去另一方或指定地点探视。
2.居留探望,即探望权人可以在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视时间内,及时将探望权人送回探望权人,并将其及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孩子来说,年龄是一项重要考虑因素:0到3岁的幼年儿童,在这一阶段,身体.智力等各方面都受到环境的影响,如果采用逗留式探望方式,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可能会由于环境的频繁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所以在这个年龄采用探望式探望更为合适。这一阶段的儿童,三到十岁,其对环境的适应增强了,探望探望和逗留探望都可以采用。而这一阶段的儿童还没有辨别能力和控制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难以表达真实的意思,易受他人意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一阶段的孩子采取什么样的探视方式,可以不征求被访子女的意见。十岁到十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者,具有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即是否能探视这个问题,所以,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与子女协商,而且探视权的行使必须经子女同意才能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