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按照违法乱纪或非法领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收集情况,确定以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
1.提早生育(包括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照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60%-一倍征收。
2.多生一个孩子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度总年收入的二到三倍征收。
3.如果多生了第二个孩子,则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4.生儿育女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重征。
5.如果非婚生一个孩子,其收入按其上一年总收入的四到六倍。
6.非婚生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实行重征。对非法领养儿童的,按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的测算。
1.上年收入的定义。鉴于统计部门有多长时间能够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上年收入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如2010年执行的“上年收入”,按2009年收入计算)。
2.提供统计资料。按照统计的功能划分,南平市统计局为农民人均纯收入提供了资金,而城市居民则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实施征收标准。一方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超过统计标准的,可按双方约定的实际年净收入倍征收。
4.征收流动人口的标准。不管是一方在县乡之间的流动,还是一方在外县流入本县的流入,根据其身份,都按照本县相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一年元月1日以前,县统计局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并实行新的年度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