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旦签订,拆迁双方都要充分履行,不得反悔。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在以下4种情形下,可以作出反悔:1.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是依据政府的行政许可进行的,如果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者认定不合法,那么在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所规定的合法性是个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评估机构不合法或者评估不合理。房产拆迁依靠的是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如果房屋评估机构未依法选定,或者房屋估价机构未依法评估,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申请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3.协议有很大的误解.显失公正。如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4.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一位成年家庭成员签署的,那么,该协议可以被撤销。在上述情况下,房屋拆迁一方可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全面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