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拆迁补偿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2.如果采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新增额,按房地产市场估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拆迁协议。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结结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成本。财产性调换住房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物权法调整房屋的户型设计应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设计标准是: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两厅一室一厅一室一厅一室一厅一室一厅一室一厅一厅一厅一厅一厅一厅一厅一厅60平米一室一厅一厅一厅一厅一厅60平米一室一厅一厅一厅一厅一厅60平米一室一厅一厅60平米一室一厅一厅一厅60设计标准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建筑物差价。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外,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的,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如果被拆迁者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超出标准户型的,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缴纳购房款。对经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项目规划,若能满足产权调换要求的,应进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项目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要求。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详细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制定。4.拆迁作为一种居住用途,选择居住住房的,可以比照产权调换住宅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而不是在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方案。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居住房屋作为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费用和建设费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二)住房拆迁保障1.被拆迁居民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付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在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中,可根据安置房屋的建安费用缴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证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费用。等待拆迁人经济状况好转后,补交购房款,改变产权性质。2.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一年人均住房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哈尔滨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城镇旧住宅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城市的形象和竞争力,但在执行有关事项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理,尤其是对赔偿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