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权,夫或妻一方放弃财产,是否影响到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果如何判断。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又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法律规定不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和法官对此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统一。本文作者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仅作抛砖引玉,与同行商议。旨在统一执法理念,统一执法标准,就是完善发展法。由于权利是动态性的,权利是发展的,与其相对应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权利观应该是相适应的。以权利发展的理念最终实现对公民的客观权益的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