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土地征用情况,土地征用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用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地农民。通知后,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拟征土地上抢种、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开展实地考察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土地使用权、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3.确认调查结果将与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经查证,对拒不签字确认的,由被征收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作为执行征地补偿的依据。4.告知听证权在土地征用法律之前,土地征用部门应告知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用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权申请听证。一方申请听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5.土地征用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征征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计划等,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核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对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镇)人民政府公布。7.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用情况。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没有按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8.公布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对征收地内的农户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在其所在地的村庄.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所在地进行公告。倾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意见。一方请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收到征地补偿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土地征用和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9.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也可以是适用征地补偿安置和安置方案所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对区片综合地价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首先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过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协调或依法作出决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不影响土地征收计划的实施,被征用单位应按照征用计划的规定按时交地。法律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必须由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或拆迁部门组织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征收,尤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认定,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认定和处理。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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