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个人拥有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来自继承或捐赠的财产、资本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婚前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如婚前一方取得的债权等。第三,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财产的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四是婚前一方以钱、股权等形式存在,结婚后作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婚姻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婚姻登记日期,婚姻登记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登记日期后一方单独取得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殊约定,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财产关系,方便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这类损失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得到的赔偿,由于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是用来保障受害者生命的基本支出,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某男子被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款,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用途,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治疗损害及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所以,这10多万元的赔偿只能属于受害一方即某一男性个人所有,其妻子不能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都体现出遗嘱人或赠与人有强烈的个人意愿,都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所以,正如1968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作为结婚时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在结婚时由一方继承或由另一方继承而来的财产分别归双方所有。我们台湾地区民事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后所继承的财产,应归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度婚姻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赠与合同确定仅归夫或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志的尊重,在婚姻生活中避免夫妻一方丧失财产方面的独立人格。(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配偶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物品,如衣服、鞋帽、化妆品及其它特殊用途。(五)其他应予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项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适用且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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