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2.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对重婚所致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处理的,应准予合法婚姻一方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以及其他争议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可调停,调停达成协议的,另作调解书。6.一方不接受关于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可提出上诉。7.对于原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通过协议转交给另一方;为了保障合法配偶的财产利益,已经达成协议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应予以确认。另外,还特别规定了两条: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因病未痊愈,应当对其进行财产分割,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一个依赖死者抚养但缺乏工作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