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亲属代签不具有效力。由于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由征收机关和被征收人签订,如果是按照被征收人的亲属签订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第25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明确界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并且将其列入征收范围的公告。赔偿决定应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赔偿协议之事项。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7条实行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迁离。建筑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