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是被征用农民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但这一比例不应由村委会单方决定,但是,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包括: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七)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用农户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补偿。该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全部土地征用后,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土地补偿费将全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