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纠纷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则订立土地权属协议书,则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协议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协议无效。
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经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加强土地统一管理,开展地籍调查,明确权属地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做好土地登记和核发证书。
对土地纠纷的处理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三、土地纠纷调解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调停必须遵循四条原则:
1.找出事实,明辨是非,明确责任。调停并非和稀泥,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在认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前提下,明确双方的责任。
2.根据法律.法令.政策,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准绳,双方都要遵守。
3.调解进程应具有原则和灵活度。就是在明辨是非.遵循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具体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4.争取有关部门的合作和支持,涉及土地纠纷的有关各方,应主动与其联系,倾听其意见,寻求他们的合作和支持,妥善解决问题。
总之,"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