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剩余贷款离婚后的分割是:一方取得房产后另一方支付对方赔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这套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不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都应由该一方给予对方房产价值的一半赔偿。所以,如果双方能通过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分割房屋产就不难了。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而以诉讼方式解决财产归属的,因该套房虽已取得房产证,但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有抵押权,因此一般被认定为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庭一般不会直接就财产的归属作出裁决,相反,法院裁定,房屋归一方(通常是注册的财产权人,即借款人),通知当事人偿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然后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如是抵押贷款所购房屋,在未偿还银行贷款之前,若房产过户,须经借贷人本人同意,经银行同意后再办理。且如未通知银行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则房地产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过户。实务上,银行一般不同意进行转按揭及过户,因为担心借贷者的还贷能力较低,防范风险。这种情况给抵押房屋的分割带来了困难。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为了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引发新的纠纷,法院一般不对尚未还清贷款的抵押房屋作出财产分割,而仅裁定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