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支付。员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上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得提前从其个人账户提款。很明显,企业年金应属于“养老保险”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企业年金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