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妇共有财产主要包括:(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所得;(三)由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它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送的财产;但是,除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规定的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五)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指(1)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配偶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从法律上看,由于企业年金的特殊性,可以认定为非夫妻财产。从司法程序来看,企业年金只有到职工退休时才能提取,因此,不存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明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类型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来确定财产的所有属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