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并未规定统一赔偿标准。对征用农民开垦荒地的补偿,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种植、林、牧、渔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决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予以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