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债务人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采用离婚来对抗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属于恶意逃债。债权国可要求法院确认债务人以离婚方式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尤其是在债务人离婚时,因为离婚而非合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该债权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对该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四条中对“撤销权”作了规定,但在这两个法条中提及的“撤销权”却是截然不同的。前一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有权行使撤消合同,而后者则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之所以撤销,其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是一种恶意规避债务的民事行为,损害了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一民事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时间限制,即行使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撤销的日期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不论出于任何理由,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