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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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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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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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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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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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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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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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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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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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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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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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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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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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官网
随着近些年土地征收工作的加大,土地征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望今年通过,一旦获得通过并生效上升为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那么2018年将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
第一、土地补偿价格将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第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更大限度的界定拆迁用途,不再是想拆就拆。
第三、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补偿,并强调先补后搬原则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土地
第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本次修正案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如果你正在受到拆迁问题的困扰,可关注我们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