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更多咨询
但我们想再次提醒您,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上述权利形成的“组合拳”便足以对政府征收中的各项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维权本身,就是一个积少成多,细节决定成败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方能达到心中所想。
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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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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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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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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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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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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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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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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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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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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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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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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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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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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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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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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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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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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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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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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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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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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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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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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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更多咨询
但我们想再次提醒您,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上述权利形成的“组合拳”便足以对政府征收中的各项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维权本身,就是一个积少成多,细节决定成败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方能达到心中所想。
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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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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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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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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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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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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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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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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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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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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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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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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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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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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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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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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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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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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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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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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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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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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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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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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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想再次提醒您,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上述权利形成的“组合拳”便足以对政府征收中的各项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维权本身,就是一个积少成多,细节决定成败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方能达到心中所想。
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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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想再次提醒您,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上述权利形成的“组合拳”便足以对政府征收中的各项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维权本身,就是一个积少成多,细节决定成败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方能达到心中所想。
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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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想再次提醒您,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上述权利形成的“组合拳”便足以对政府征收中的各项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维权本身,就是一个积少成多,细节决定成败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方能达到心中所想。
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3、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对补偿方案的选择权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特别注意选择回迁房还是外迁安置。
通过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人可能对这些细小的权利嗤之以鼻,认为他们无法对公权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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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想再次提醒您,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上述权利形成的“组合拳”便足以对政府征收中的各项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维权本身,就是一个积少成多,细节决定成败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方能达到心中所想。
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慎重甄别补偿方式是否合理?补偿计算标准是否能保障拆迁后的生活水平?补偿名目是否缺项少项?
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予以配合”,看似义务,实则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2、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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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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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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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或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毫无补偿而走投无路,或因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而损失金钱利益,在被征收人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时,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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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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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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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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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尽管此项为程序性权利,但有总比没有强,很可能成为您征收维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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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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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大家是否思考过,被征收对象到底是如何陷入困境?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征收土地房屋的重要依据----590号令,让您知晓拆迁中的每一环节。一旦您质疑拆迁某个细节,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避免强拆降临。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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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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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1、登记调查环节的参与权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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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保证一户一档。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办简化入户测量环节,或者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寥寥几句,且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整个过程,便是明显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普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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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首先在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略去“协商”直接组织摇号、抽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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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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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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