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01 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6类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征地拆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02 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或者不具成员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收拆迁时,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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