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明确了征收的四至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并提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梁某的房屋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9日,原告梁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15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起诉。

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告行为,如果仅仅就某一事项及处理经过的阐述,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不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当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作出了处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时,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可诉性。A区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及其所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安置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A区政府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公告方式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征收的行为,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其公告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5年5月20日,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明确了征收的四至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并提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梁某的房屋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9日,原告梁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15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起诉。

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告行为,如果仅仅就某一事项及处理经过的阐述,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不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当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作出了处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时,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可诉性。A区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及其所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安置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A区政府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公告方式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征收的行为,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其公告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5年5月20日,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明确了征收的四至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并提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梁某的房屋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9日,原告梁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15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起诉。

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告行为,如果仅仅就某一事项及处理经过的阐述,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不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当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作出了处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时,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可诉性。A区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及其所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安置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A区政府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公告方式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征收的行为,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其公告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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