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2011年10月12日,A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B的房屋在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2011年3月7日,A区政府发布关于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A区政府对B房屋的数量、面积、产证情况及B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入户调查。2011年5月25日,A区政府制作“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一览表”,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该表中选定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1年10月12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始对B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于同年10月13日对B的房屋征收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制定勘察表进行详细记录,B在该勘察表中作出签字确认。2013年4月9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B的房屋及附属物的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评估报告。B要求,A区政府应对其曾经3间用作商店经营的房屋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对新建的第二层房屋(彩钢板房)按有证房屋作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A区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对B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8月6日,A区政府通过公证形式现场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附送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此,B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具有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A区政府对B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重要依据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直接涉及B的重大利益。A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依法向B送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并给予相应的申请复核期限。A区政府是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了B,剥夺了B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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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A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B的房屋在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2011年3月7日,A区政府发布关于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A区政府对B房屋的数量、面积、产证情况及B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入户调查。2011年5月25日,A区政府制作“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一览表”,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该表中选定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1年10月12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始对B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于同年10月13日对B的房屋征收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制定勘察表进行详细记录,B在该勘察表中作出签字确认。2013年4月9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B的房屋及附属物的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评估报告。B要求,A区政府应对其曾经3间用作商店经营的房屋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对新建的第二层房屋(彩钢板房)按有证房屋作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A区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对B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8月6日,A区政府通过公证形式现场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附送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此,B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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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具有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A区政府对B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重要依据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直接涉及B的重大利益。A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依法向B送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并给予相应的申请复核期限。A区政府是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了B,剥夺了B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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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A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B的房屋在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2011年3月7日,A区政府发布关于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A区政府对B房屋的数量、面积、产证情况及B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入户调查。2011年5月25日,A区政府制作“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一览表”,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该表中选定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1年10月12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始对B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于同年10月13日对B的房屋征收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制定勘察表进行详细记录,B在该勘察表中作出签字确认。2013年4月9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B的房屋及附属物的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评估报告。B要求,A区政府应对其曾经3间用作商店经营的房屋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对新建的第二层房屋(彩钢板房)按有证房屋作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A区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对B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8月6日,A区政府通过公证形式现场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附送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此,B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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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具有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A区政府对B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重要依据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直接涉及B的重大利益。A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依法向B送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并给予相应的申请复核期限。A区政府是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了B,剥夺了B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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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A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B的房屋在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2011年3月7日,A区政府发布关于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A区政府对B房屋的数量、面积、产证情况及B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入户调查。2011年5月25日,A区政府制作“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一览表”,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该表中选定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1年10月12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始对B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于同年10月13日对B的房屋征收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制定勘察表进行详细记录,B在该勘察表中作出签字确认。2013年4月9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B的房屋及附属物的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评估报告。B要求,A区政府应对其曾经3间用作商店经营的房屋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对新建的第二层房屋(彩钢板房)按有证房屋作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A区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对B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8月6日,A区政府通过公证形式现场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附送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此,B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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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具有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A区政府对B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重要依据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直接涉及B的重大利益。A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依法向B送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并给予相应的申请复核期限。A区政府是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了B,剥夺了B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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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A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B的房屋在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2011年3月7日,A区政府发布关于A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A区政府对B房屋的数量、面积、产证情况及B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入户调查。2011年5月25日,A区政府制作“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一览表”,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该表中选定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1年10月12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始对B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于同年10月13日对B的房屋征收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制定勘察表进行详细记录,B在该勘察表中作出签字确认。2013年4月9日,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B的房屋及附属物的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评估报告。B要求,A区政府应对其曾经3间用作商店经营的房屋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对新建的第二层房屋(彩钢板房)按有证房屋作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A区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对B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8月6日,A区政府通过公证形式现场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附送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此,B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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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具有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A区政府对B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重要依据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直接涉及B的重大利益。A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依法向B送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并给予相应的申请复核期限。A区政府是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了B,剥夺了B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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