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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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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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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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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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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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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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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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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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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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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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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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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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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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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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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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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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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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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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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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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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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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比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对生成的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法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环境建设的需要,故意关闭那些待拆迁的污染企业,通过查封、扣押设备的方式逼迫企业自己搬走。如果企业遇到了这种事情况,应当如何是好?
首先,企业应当核实当地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要从自身查起,看企业是否存在排污未达标等情况,如果有,就要配合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要在接到相应行政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核实环保部门扣押污染设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查封、扣押错误造成了被搬迁企业损失的,环保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所以如果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无违法行为则要依法进行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