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XX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A市B区内建设用地。2011年10月底,A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B区人民政府(下面简称被告)实施。原告母亲名下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后原告母亲去世,房屋由各原告继承。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A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A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2012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除。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本案中,被告花山区政府在实施拆迁前并未进行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和评估,不符合征地程序。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按时搬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协议,属于违反征地程序的行为,并且在原告拒不搬迁时,征地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告组织相关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就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拒不搬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拆除,且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单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举证,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也由于被告并未进行清单登记和现场拍照,也无法举证。即根据一般家庭情况进行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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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XX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A市B区内建设用地。2011年10月底,A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B区人民政府(下面简称被告)实施。原告母亲名下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后原告母亲去世,房屋由各原告继承。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A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A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2012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除。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本案中,被告花山区政府在实施拆迁前并未进行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和评估,不符合征地程序。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按时搬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协议,属于违反征地程序的行为,并且在原告拒不搬迁时,征地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告组织相关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就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拒不搬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拆除,且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单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举证,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也由于被告并未进行清单登记和现场拍照,也无法举证。即根据一般家庭情况进行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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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XX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A市B区内建设用地。2011年10月底,A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B区人民政府(下面简称被告)实施。原告母亲名下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后原告母亲去世,房屋由各原告继承。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A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A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2012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除。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本案中,被告花山区政府在实施拆迁前并未进行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和评估,不符合征地程序。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按时搬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协议,属于违反征地程序的行为,并且在原告拒不搬迁时,征地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告组织相关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就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拒不搬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拆除,且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单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举证,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也由于被告并未进行清单登记和现场拍照,也无法举证。即根据一般家庭情况进行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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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本案中,被告花山区政府在实施拆迁前并未进行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和评估,不符合征地程序。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按时搬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协议,属于违反征地程序的行为,并且在原告拒不搬迁时,征地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告组织相关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就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拒不搬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拆除,且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单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举证,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也由于被告并未进行清单登记和现场拍照,也无法举证。即根据一般家庭情况进行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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