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岚环土征公告〔2019〕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1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2019-56-1、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16版》(岚政[2016]11号)执行。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的7%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批复》(闽岚综实管综〔2012〕113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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