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征收部门在征收中,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把补偿款打入村集体账户,以为此举就可以被认作已经给被征收人补偿,默认征地行为,但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等公告是要与后被征收人协商的。
在被征收人不认可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与政府协商一致并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即使补偿款打到村集体账户,也不能认为被征收人默认征地行为。如有相关咨询,请点击下面“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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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等公告是要与后被征收人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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