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县国土局以净地挂牌方式出让1000平方米土地给明明公司,后双方先后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明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18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因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动迁未完成,明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国土局交付土地并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县国土局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明明公司交付土地,势必给明明公司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对此县国土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县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期间明明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利息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损失计算期间,应当自明明公司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至县国土局交付土地时止。

2015年某县国土局以净地挂牌方式出让1000平方米土地给明明公司,后双方先后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明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18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因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动迁未完成,明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国土局交付土地并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县国土局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明明公司交付土地,势必给明明公司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对此县国土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县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期间明明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利息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损失计算期间,应当自明明公司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至县国土局交付土地时止。

2015年某县国土局以净地挂牌方式出让1000平方米土地给明明公司,后双方先后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明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18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因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动迁未完成,明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国土局交付土地并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县国土局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明明公司交付土地,势必给明明公司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对此县国土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县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期间明明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利息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损失计算期间,应当自明明公司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至县国土局交付土地时止。

2015年某县国土局以净地挂牌方式出让1000平方米土地给明明公司,后双方先后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明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18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因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动迁未完成,明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国土局交付土地并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县国土局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明明公司交付土地,势必给明明公司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对此县国土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县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期间明明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利息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损失计算期间,应当自明明公司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至县国土局交付土地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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