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家里有耕地10亩,其所在县政府于2012作出涉及刘先生所在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的决定,刘先生的耕地在停耕范围内。2014年该县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款2016年才发放到位。刘先生主张县政府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而县政府只同意赔偿2012年至2014年2年的停耕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县政府于2012作出的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决定,县政府对由此给刘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年限,由于刘先生土地补偿款并未在征地批复作出时发放到位,而是在征收土地的2016年,从有利于保护李先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县政府应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

刘先生家里有耕地10亩,其所在县政府于2012作出涉及刘先生所在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的决定,刘先生的耕地在停耕范围内。2014年该县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款2016年才发放到位。刘先生主张县政府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而县政府只同意赔偿2012年至2014年2年的停耕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县政府于2012作出的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决定,县政府对由此给刘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年限,由于刘先生土地补偿款并未在征地批复作出时发放到位,而是在征收土地的2016年,从有利于保护李先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县政府应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

刘先生家里有耕地10亩,其所在县政府于2012作出涉及刘先生所在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的决定,刘先生的耕地在停耕范围内。2014年该县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款2016年才发放到位。刘先生主张县政府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而县政府只同意赔偿2012年至2014年2年的停耕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县政府于2012作出的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决定,县政府对由此给刘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年限,由于刘先生土地补偿款并未在征地批复作出时发放到位,而是在征收土地的2016年,从有利于保护李先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县政府应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

刘先生家里有耕地10亩,其所在县政府于2012作出涉及刘先生所在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的决定,刘先生的耕地在停耕范围内。2014年该县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款2016年才发放到位。刘先生主张县政府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而县政府只同意赔偿2012年至2014年2年的停耕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县政府于2012作出的村部分农业用地停耕决定,县政府对由此给刘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年限,由于刘先生土地补偿款并未在征地批复作出时发放到位,而是在征收土地的2016年,从有利于保护李先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县政府应赔偿2012年至2016年4年的停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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