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2011年办起了养殖场,各种证照手续都齐全,2013年因环境保护等原因县政府作出《关于关闭养殖场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厂房设施。李先生按照要求拆除了养殖场,并向县政府提交《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向其支付因关闭养殖场的补偿款,龙门县政府作出《关于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不同意李先生的上述请求。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关闭李先生经营的养殖场,对李先生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当先告知李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县政府在作出《关于关闭养殖场决定书》之前,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违反了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应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故县政府作出《关于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认定李先生的补偿申请不成立,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李先生在2011年办起了养殖场,各种证照手续都齐全,2013年因环境保护等原因县政府作出《关于关闭养殖场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厂房设施。李先生按照要求拆除了养殖场,并向县政府提交《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向其支付因关闭养殖场的补偿款,龙门县政府作出《关于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不同意李先生的上述请求。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关闭李先生经营的养殖场,对李先生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当先告知李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县政府在作出《关于关闭养殖场决定书》之前,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违反了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应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故县政府作出《关于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认定李先生的补偿申请不成立,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李先生在2011年办起了养殖场,各种证照手续都齐全,2013年因环境保护等原因县政府作出《关于关闭养殖场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厂房设施。李先生按照要求拆除了养殖场,并向县政府提交《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向其支付因关闭养殖场的补偿款,龙门县政府作出《关于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不同意李先生的上述请求。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关闭李先生经营的养殖场,对李先生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当先告知李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县政府在作出《关于关闭养殖场决定书》之前,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违反了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应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故县政府作出《关于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认定李先生的补偿申请不成立,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