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土地征收办公室,是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3号文件审定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全县土地统一征收工作,属某县国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江某因不满征收将县国土局诉至法庭,并请求审查3号文件。
对3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该项规定,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3号文件不是县国土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且该文件属机构设置文件,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
某县土地征收办公室,是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3号文件审定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全县土地统一征收工作,属某县国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江某因不满征收将县国土局诉至法庭,并请求审查3号文件。
对3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该项规定,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3号文件不是县国土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且该文件属机构设置文件,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
某县土地征收办公室,是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3号文件审定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全县土地统一征收工作,属某县国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江某因不满征收将县国土局诉至法庭,并请求审查3号文件。
对3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该项规定,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3号文件不是县国土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且该文件属机构设置文件,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