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管局于1992年10月20日向武某作出了房屋权属登记,2013年,因该地区规划动迁,李某到村委会办理动迁手续时,得知该房屋权属被办理到武某名下。李某认为房管局未认真审查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其私有合法财产,遂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20年和5年起诉期限是绝对期限,并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特殊规定。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

县房管局于1992年10月20日向武某作出了房屋权属登记,2013年,因该地区规划动迁,李某到村委会办理动迁手续时,得知该房屋权属被办理到武某名下。李某认为房管局未认真审查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其私有合法财产,遂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20年和5年起诉期限是绝对期限,并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特殊规定。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

县房管局于1992年10月20日向武某作出了房屋权属登记,2013年,因该地区规划动迁,李某到村委会办理动迁手续时,得知该房屋权属被办理到武某名下。李某认为房管局未认真审查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其私有合法财产,遂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20年和5年起诉期限是绝对期限,并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特殊规定。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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