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过户。2016年,郑先生居住地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因房屋登记簿上不是他的名字,征收部门不给予补偿,诉至法院也因无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
郑先生实际购买的房屋并一直居住,仅从物权公示登记角度,认为郑先生不是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否定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系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包括了“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郑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过户。2016年,郑先生居住地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因房屋登记簿上不是他的名字,征收部门不给予补偿,诉至法院也因无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
郑先生实际购买的房屋并一直居住,仅从物权公示登记角度,认为郑先生不是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否定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系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包括了“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郑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过户。2016年,郑先生居住地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因房屋登记簿上不是他的名字,征收部门不给予补偿,诉至法院也因无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
郑先生实际购买的房屋并一直居住,仅从物权公示登记角度,认为郑先生不是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否定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系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包括了“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