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x县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经双方协商,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应安置面积为130平方米一套安置房。协议签订后,x县征收办要求刘先生选择两套小户型安置房,刘先生不同意,仍坚持要求x县征收办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签订补偿协议,此类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先生与x县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经双方协商,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应安置面积为130平方米一套安置房。协议签订后,x县征收办要求刘先生选择两套小户型安置房,刘先生不同意,仍坚持要求x县征收办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签订补偿协议,此类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先生与x县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经双方协商,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应安置面积为130平方米一套安置房。协议签订后,x县征收办要求刘先生选择两套小户型安置房,刘先生不同意,仍坚持要求x县征收办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签订补偿协议,此类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