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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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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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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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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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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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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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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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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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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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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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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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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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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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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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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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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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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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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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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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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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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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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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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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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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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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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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所以,在拆迁实践中遇到该类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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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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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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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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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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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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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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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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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同年8月20号其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吴女士还投入购置了几百万的机器设备。
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由于补偿数额太低,吴女士当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数据,这显然属于重大遗漏。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的。
就土地来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最后,还要应当给予补偿的两项就是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这两项不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但是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和政府谈判中千万不要遗漏。
总之,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追究评估机构违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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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的吴女士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经营工业用氧气、二氧化碳分装,企业自身不生产,成品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然后往外销售,基本上没什么污染。前期投入1000多万,除了无环评手续(该手续申请过,政府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齐全。
2018年8月19号遇到政府征收,要对其厂区所在地进行拆迁。
但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只给评估了不到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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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吴女士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当年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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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两项评估报告中并没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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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原因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因为政府有公权力,评估公司要想在当地生存发展就必须在政府的权威下低头。
那么,是不是惧惮政府公权力而不得已为之,评估机构就不用承担违法责任?
显然不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资产评估法》也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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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是:能搬走的一般补偿拆卸、吊装、运输等搬迁费用;不能搬走的,比如现有技术无法拆卸,或者拆掉之后报废的机器设备要按照重置成本法来补偿,当然这里要考虑到折旧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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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征收拆迁评估工作中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评估机构都多多少少受到拆迁方的制约或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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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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