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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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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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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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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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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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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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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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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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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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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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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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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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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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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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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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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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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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以案说法
陕西汉中的邹先生于2005年用租赁的工矿用地自建了5000平黏土砖厂。该砖厂经过了发改立项备案,依法申请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获得了审批。2016年邹先生申请过环评审批,但是政府不给批。2018年8月,借着国家环保大督查的风潮,政府先期撤销了邹先生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其砖窑进行了强拆。
邹先生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告知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不予补偿。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从技术水平进行判断,就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从生产能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是指在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条件下所生产出的产品附带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设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翻阅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哪条明确了对于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补偿的规定。最让人喜出望外的也就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怎么理解呢?怎么支持?是给予补偿吗?所以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造成了行政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同时也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企业争取补偿设置了很大障碍。
对于落后产能企业,“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等等。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了对于该类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政府总会以这些借口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不予补偿。
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得擅自改变的。该案中该地行政机关违法撤销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此给造成损失的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另外,该案中存在强拆行为,这时我们还可以审查其强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追究政府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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