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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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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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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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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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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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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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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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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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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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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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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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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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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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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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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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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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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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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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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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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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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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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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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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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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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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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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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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快”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

但!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基本案情

魏先生从1999年开始就经营着一家3000平的养猪场,经营至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造了沼气池,安装了粪污干湿分离等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无排放,并且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到了2018年由于市政扩建,魏先生的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遭到举报,环保部门要求其关停,并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魏先生很无奈,当时并没有什么环评的要求,2017年整改时环保部门也并未要求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个企业特别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化工企业或者养殖企业,首先在建设前期就要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建设之前还要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营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企业改、扩建或者经营项目的增加或者改变以及环境总体情境及标准的改变还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和审核。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魏先生的养猪场建造于1999年,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可见,当时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而近几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创办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特别是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

该案中,虽然魏先生并未申请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已在2017年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且不存在什么污染。

另外,虽说现在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但是魏先生的养猪场建厂在先,学校建校在后。

现在防护距离不够已达到禁养的范围,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造养殖场,由此被关停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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