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案件概述
家住贵州某地农村的秦先生于1990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1000多平的农副产品加工厂,2016年遇到政府拆迁,拆迁方以其占用耕地为由将其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拆。未签订补偿协议,只拿到部分补偿款。为了拿到剩余补偿款,秦先生四处奔走。
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该案中秦先生是在90年代在耕地上建的厂房,年代虽久远,但是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方针一直未变,且秦某的违法用地状态一直在持续,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比如该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条来看,在耕地上搞建设是要办理相关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对于未批先建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罚措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维权建议
(1)审查自身合法性。看其自身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者其他违法之处。
(2)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
(3)申请行政赔偿。对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所以,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秦先生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拆迁方虽说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毕竟秦先生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
另外需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属于违法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损害,如果属于可以起诉要求合法财产给予赔偿。所以并不是说被定违章就没有补救的途径和机会了。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