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简单粗暴地道出了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文雅一点说的证据是诉讼“无冕之王”。

但在实际法律生活中,很多人都把这句话的意思理解成只要拿到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只要证据的数量越多,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

真的是这样的吗?不是的,确切地说,真正决定案件最终裁决的是“定案证据”,而不是所有对己有利的证据。

法律上所谓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我国的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八种类型。

一般情况下,我们只理解了证据的第一个层次,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第二层次“证据的适用规则”缺乏必要的认识。

其实,证据的关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它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并且能够让人确信到什么程度,证据能不能被法庭采纳适用才是的关键,而被法庭适用采纳的证据就是“定案证据”,也只有“定案证据”才能最终决定当事人的官司胜败。

在司法实践的逻辑中,“事实”才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适用”。

这就首先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即能够证明案件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在法庭上,伪造的证据是排除的对象,法官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将不予以适用。

第二要求“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的合法性,这是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的法律资质,没有这个法律资质,证据在法庭上就没有被法官采纳适用的法律资格,所搜集的证据也将无用武之地。

对当事人来说,不是证据越多就越有利,因为假的编不圆,证据中隐藏的点滴痕迹最终会如实地道出真相。

对法官来说,更不会轻易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本身和事实真相之间的空白,需要法官用自己的个人知识体系、逻辑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去填充。

也就是说,“定案证据”就是经过了法官主观的法律、经验、逻辑判断以后,最终采纳适用的证据,只有“定案证据”才决定你官司的胜败。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简单粗暴地道出了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文雅一点说的证据是诉讼“无冕之王”。

但在实际法律生活中,很多人都把这句话的意思理解成只要拿到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只要证据的数量越多,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

真的是这样的吗?不是的,确切地说,真正决定案件最终裁决的是“定案证据”,而不是所有对己有利的证据。

法律上所谓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我国的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八种类型。

一般情况下,我们只理解了证据的第一个层次,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第二层次“证据的适用规则”缺乏必要的认识。

其实,证据的关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它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并且能够让人确信到什么程度,证据能不能被法庭采纳适用才是的关键,而被法庭适用采纳的证据就是“定案证据”,也只有“定案证据”才能最终决定当事人的官司胜败。

在司法实践的逻辑中,“事实”才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适用”。

这就首先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即能够证明案件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在法庭上,伪造的证据是排除的对象,法官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将不予以适用。

第二要求“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的合法性,这是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的法律资质,没有这个法律资质,证据在法庭上就没有被法官采纳适用的法律资格,所搜集的证据也将无用武之地。

对当事人来说,不是证据越多就越有利,因为假的编不圆,证据中隐藏的点滴痕迹最终会如实地道出真相。

对法官来说,更不会轻易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本身和事实真相之间的空白,需要法官用自己的个人知识体系、逻辑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去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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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这样的吗?不是的,确切地说,真正决定案件最终裁决的是“定案证据”,而不是所有对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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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证据的关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它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并且能够让人确信到什么程度,证据能不能被法庭采纳适用才是的关键,而被法庭适用采纳的证据就是“定案证据”,也只有“定案证据”才能最终决定当事人的官司胜败。

在司法实践的逻辑中,“事实”才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适用”。

这就首先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即能够证明案件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在法庭上,伪造的证据是排除的对象,法官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将不予以适用。

第二要求“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的合法性,这是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的法律资质,没有这个法律资质,证据在法庭上就没有被法官采纳适用的法律资格,所搜集的证据也将无用武之地。

对当事人来说,不是证据越多就越有利,因为假的编不圆,证据中隐藏的点滴痕迹最终会如实地道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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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首先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即能够证明案件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在法庭上,伪造的证据是排除的对象,法官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将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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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来说,更不会轻易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本身和事实真相之间的空白,需要法官用自己的个人知识体系、逻辑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去填充。

也就是说,“定案证据”就是经过了法官主观的法律、经验、逻辑判断以后,最终采纳适用的证据,只有“定案证据”才决定你官司的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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