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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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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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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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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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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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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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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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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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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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2011年1月21日《征补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取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担惊受怕。

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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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绝非个案,再比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并作出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可能出现在强拆中。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权力很大,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可以动用所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冲锋陷阵。

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了,但是行政逼拆依然大量存在,各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机制调整,对行政人员也采取绩效考核,政绩先锋,立功奖励等等,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迫于上级的压力任务,只好逼拆。

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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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虽然强拆权取消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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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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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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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办案中,经常看到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动机气势不减,变相强拆比比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输暴力强拆。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行政机关的一纸处罚文书,逼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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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征补条例》出台被拆迁人以为安全了,政府会有更多对策,行政处罚将是一把“无形的刺刀”直击企业命脉,实际上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大拆迁背景下,行政逼拆现象的产生、蔓延是因为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任命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政府想强拆房屋很容易,只要作出一个裁决即可亦或是根本不按照法定程序拆迁,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的强拆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征补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政府强拆权,从而转为司法强拆,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对司法强拆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多有其合法的来源,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时候,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行政处罚、断水、断电、张贴封条等等。这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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