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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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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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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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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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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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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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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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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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石家庄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某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13年2月,由于评估价格过低,补偿一直谈不拢,为加速项目进程区政府便对魏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
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魏某的诉求中包括:屋内物品的损毁赔偿、房屋赔偿、以及租房损失赔偿、原地回迁等。审理中,魏某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
二、律师分析
签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某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该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但是,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再要求拆迁方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所以在被拆迁人不选择拆迁方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以货币赔偿的方式,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
主张损失赔偿需相关证据佐证,本案需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也是要拿出相关证据的,但是本案中是由于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就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数额的折扣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租房费用的损失主张也是要拿出证据来佐证的,最好是拿出一些实际的花费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有人证最好。还要具体结合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酌情按每月多少钱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
该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本案中,魏某承租使用的60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魏某虽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可以依据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基础之上结合赔偿时的市场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一些补差部分的面积予以赔偿,以此来确定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
综上所述,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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