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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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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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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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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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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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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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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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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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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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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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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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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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型超市,已经十几年了,最近李某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由于所在地要进行马路加宽,李某的房屋在规划的范围之内,政府那边只是让李某先搬走,然后再进行协商补偿的事情,但是李某没有同意,政府组织相关街道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李某在此次拆迁中为了阻止房屋不被强拆与拆迁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他应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面对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到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2)采取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3)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4)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5)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在强拆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走法律程序,让其对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政府在拆迁中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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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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