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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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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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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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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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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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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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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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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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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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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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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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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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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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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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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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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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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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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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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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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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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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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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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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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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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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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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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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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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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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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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划定禁养区的初衷是保护自然环境,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畜禽养殖企业因此陷入了生死存亡的危机。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开展环保禁养关停工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将环保禁养和“无偿拆违”划上了等号。

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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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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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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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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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就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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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推进环保禁养工作,从来没有说过凡是畜禽养殖场都必须要关停,更没有说过要以牺牲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为代价。那么在禁养关停中,养殖场究竟是否能得到合理补偿呢?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禁养区的的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养区并不是一刀切式地完全杜绝任何养殖场的存在,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允许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举个例子,如果养殖场可以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无害化处理,依法合规地用作肥料进行还田利用,能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就不属于排放废弃物,即使是部分禁养区,也是允许这类养殖场存在的。

总的来说,并不是一旦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就必须“绝迹”。禁养区不等于“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区”,不能对养殖场进行一刀切式地关停。

对此,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表示:“禁养区不能盲目扩大范围,不该禁养的不能禁。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法律规定环保禁养有补偿,禁养区无偿拆违是骗人的套路

养殖场开在禁养区也不是必须都得拆;即使属于必须关停的搬迁情况,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于康震副部长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不仅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所以说,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就“低人一等”,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直接否认了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

养殖场拆迁该怎么补就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所以说,在环保禁养大潮中,相关部门不能放任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关停的损失,对于能够通过疏导和转型升级持续经营的养殖场,地方也要投入资金和政策扶持。

对于必须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积极协助养殖户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发展生产。

具体来说,在养殖企业因环保禁养而关停搬迁时,养殖场户可以依法争取正常、充分的补偿。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费补偿,对于无法搬迁或因搬迁会产生折损的,还应对这部分财产或折损部分进行补偿;

4.其他补偿,如政策性奖励补偿等。

实践中养殖场户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只有保障民安,才能实现民富。环保关停禁养宜疏不宜堵,地方在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一拆了之。依法开办、经营的养殖企业,在被关停拆迁时,有权利主张全面合理的补偿;能通过搬迁进行重建的,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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