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农民朋友都听说过“一户一宅”这四个字,但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一户多宅”,遇到征地拆迁时,多出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由此,仅仅如字面上去理解,如果一户村民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本村村民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购买了同村村民的住宅,则该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购买方自然就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

如果这时候遇到征地拆迁,“一户多宅”的村民便无法得到多出住宅的补偿款。

实践中,关于“一户多宅”的买卖合同纠纷,确有部分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就该问题咨询了二位律师,二位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特指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如果在申请宅基地后,又从同村村民手中购买住宅,则并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款也间接肯定了同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因此,购买方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遇到征地拆迁,“一户多宅”中多出的房屋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理应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楹庭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拆迁骨干律师组成,最早自2002年起就专注拆迁诉讼,在农村拆迁、城市拆迁、企业拆迁等方面均有丰富的经验。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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