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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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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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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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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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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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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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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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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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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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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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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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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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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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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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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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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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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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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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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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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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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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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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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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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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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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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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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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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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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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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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一些机构与开发商打着“城中村改造”,以“惠民利民”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关键是还想在补偿款上打老百姓主意,千万建厂却遭“公益拆迁”,强拆可以,但补偿要先到位。

今天楹庭律师带大家看一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生意人李某为扩大生意规模,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市4784多平方米的土地50年使用权,其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4月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李某在这里建厂经营企业,同时解决了当地一些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也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良性发展起来,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不出几年,他投入的近千万成本就可以收回。

不得不说投资建厂是真的费时费力费钱。

2011年5月,当地有关部门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当地一块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了李某的土地。

2012年7月,当地征收办公室向李某发送告知书,告知该地块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其房屋,同年7月底李某又收到《评估报告书》,对其土地仅以466/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对厂房及设备估价仅有200多万。

李某看到这个评估结果非常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投资近千万,经营刚刚有点起色就拆迁,如果依照这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等于就是赤裸裸的掠夺他辛苦攒下的财产,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答应。

于是李某坚决拒签这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他心里也很清楚,一旦拆迁部门确定好的事情,不会因为他一个人而改变意图,他一边谈判一边开始做诉讼准备,经过多方征询意见,最终委托到我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以“公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发改、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涉及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律师发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问题:早在2011年,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地有关部门就将该块土地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转给某开发商,并且开发项目与征收决定中说的旧城改造目的相背离。

说白了,这次征收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质就是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诉讼压力促使三方和谈

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后,对一些违法点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达到对相关机构施压的目的。

这下让领导们真的坐不住了。

见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有关机构于是主动出面同李某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和解。

抓住有利时机,律师团在三者之间周转斡旋,极力促成谈判。从2012年到2014年,耗时近3年,终于敲定了近1500万元的巨额损失补偿。

因为前期取证扎实,法律条款引用合理,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机构协商时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总结:遇事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最终在2014年的7月,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拆迁方、房地产公司等进行最终的调解,双方在各让一步的基础上终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终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地点已隐去。

律师在此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关机构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受让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经常见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本案为例,有关机构在征收土地时应先回购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补偿,但他们未补偿就先将土地挂牌出售的举动,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的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拆迁户的你,遇到不公正拆迁时,一定记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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