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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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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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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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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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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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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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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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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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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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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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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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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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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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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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其中的低补偿是被拆迁人最痛心的事情,经营多年的心血被扣上“政策”大帽子,面对这样的事情,被拆迁人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维权,如动用武力、信访、媒体曝光等等,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灰心丧气。

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人士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慌张失措,选择维权的方式方法很关键。

信访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这样也会有人会去选择,最后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一、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

其中,带有过程性特征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更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讨论和热议。

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不同时期不同司法政策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行为有几项基本的指标是必须具备的,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比如主体标准(行政主体)、内容标准(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法律未禁止标准(法律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自然不可诉)等等。

二、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不公开的,这类在性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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